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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31 谈谈笔尖从玩笔到卖笔,纯粹是一种爱好。说到玩笔,我总觉得有一句话最重要,笔的灵魂在于尖!外国话叫 The heart of every fountain pen is their nib! 再华丽的笔,没有一个好写的尖,就像没灵魂的芭比,再美丽也只是玩偶。所以相信自己的手别相信别人的嘴是我经常跟人说的话。有灵魂就有性格有自己的意志,好的笔尖不是任人摆布的玩具,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君子。万笔丛中你选择了他,适应他感受他,心连手指,指连笔尖,最后人笔合一。便是那一点点小小遗憾,一点点的不如意,也成这有灵魂的尖的魅力,少了反觉不妙。 玩笔总要写点心得,关于尖粗粗的说点自己的看法。尖的感觉有很多说法,绵,硬,阻尼,顺滑,软~~等等形容。我过春节在家无事,一边拿笔写,一边想,尖的感觉应该怎么规范。最后搞出一个模型来供大家讨论: 笔尖铱粒给人的感觉,有阻尼感,跟粘滞感两种感觉。阻尼感,我的看法就是铱烂跟纸张摩擦的振动通过笔身传导给手的感觉。相对立的就是绵润,再粗糙的纸,笔尖也能把摩擦产生的震动消磨于无形,给你一种滑过肌肤的感觉,润,绵,感觉不到纸面细微的起伏跟纸纤维的阻滞。 粘滞说白了就是摩擦系数的大小,你用宝珠笔可能感觉很顺滑,划过纸面都不用用力,就像滑过玻璃面,这样的感觉当然不好。稍稍有点摩擦力,更适合中文的运笔,常常在公园看见老爷爷在地上写字,一个挪划,笔到转折处,似乎有大阻力,运不去,顿一顿,突然一挥,带出一个漂亮的锋。我不懂书法,只看热闹,倒有这么个看法。写中文实在需要点粘滞,不然圆珠笔会是最好的选择。至今后悔上学期间用圆珠笔,练成一手泥螺屎一般的书法。 再就是正个笔尖的弹性,当然这跟笔尖整体程度,弹性模量(Elastic Modulus)有关,不过姑且简化成笔尖的形变,也就是笔尖整体的软硬程度。按一按笔尖,看看形变的程度就大致有个了解。
如图,有个粗略的想像的坐标系,大致可以把我自己收藏的几只笔的尖的感觉包括进去,也就是能在这个坐标系范围内找出相应的点。 下面说点具体的: 比如我的万宝龙149: 人都说每个笔坛都有龙鸟大战,我这里龙鸟相安无事,龙与鸟各有千秋,149是我的最爱之一,做工跟手感都没得说。当然这不是我一个人说,很多笔友适过之后,都说这149笔尖非常好,149的笔尖用料很足,大而气派,铱粒饱满厚实。当然弹性略显不足,笔尖粘滞感适中,阻尼感较弱。说老实话,上手的时候就非常喜欢,龙有那种亲切感。在纸上划上几道,就感觉几个字,润,滑,稍微有点粘滞,稍微有点阻尼,就像手指滑在丝绸上的感觉一般,凉凉的,润润的,甚至有点腻。细细的体味下来,就如同一位绅士,侍立于前,华贵典雅,有点不可近人,但若是你吩咐下去,他又能中规中矩的给你完成指令。你很欣赏的他的优雅,甚至喜欢看他在舞池里面的身姿,你的手就是他的舞伴,跟上他的节奏就很满足。旋转再旋转跟音符踏步,乐曲进入高潮,你的思绪也亢奋。很多人不喜欢龙,大多不喜欢那种商业气氛,但除掉商业味,龙笔实在是一款好笔。149,够气派够阳刚。 我的M420,鸟 我的第一个小鸟,用上就爱上,于是一只又一只的鸟飞入我的笔盒。 硬朗的尖,有的强劲的阻尼感,粘滞感适中。喜欢听那笔尖摩擦纸面的沙沙声,古朴的韵味仿佛身处那个年代,羊皮纸,鹅毛笔,幻想自己的笔尖也能流动那样的经典,嗦~嗦~,纸纤维就是音符把一曲轻轻的在你的手上演奏。又仿佛手指摩挲美人腿上的丝袜,指上的消魂,揪住你的心,忍不住一摩再摩,小小的温柔乡让你意迷神离,但那指上的感觉却越来越清晰,嗦,沙~~,带给你灵感。 我的M625,鸟 又一只小鸟,又是一根银棍子,我喜欢银子,天生丽质加上略施粉黛,一只笔加点银子就靓多了。625就是一只小靓鸟。625是单色的18K尖,想不到单色尖跟双色尖差别如此之大。625的尖有点弹性,阻尼感小,粘滞感强,润,绵,就像出浴少女的肌肤,腻腻的每一寸都在留住你的手指,紧绷绷的,多用一分力,便会惹来任性的反弹;少用一分力,又觉得不够味,吹弹可破,到底如何拿捏?索性任她去痴嗔,她若是婴宁,我何不做王生?痴做一处,倒也畅快。 我的写乐21K 一只日笔!矮胖的身材有点不难看,不过这笔尖却实在有一套。笔尖较软,阻尼感小,甚至粘滞感也很小。如果625是任性的少女,这21K便是善解人意的熟妇了。厚厚的皮下脂肪托出丰满的身材,带给你丰富的触感。软软的,绵绵的,甚至都感觉到暖意,任你恣意驰骋,我只以温柔抵挡!一阵狂乱才知迷失了方向,心想要的 手却写不出来。人都说熟女好上手,但有几人能收拾的服服帖帖?你迷乱了,她却在他人怀中笑了。我是控制不好,但每每拿出了一写,聊以御姐一控。倒是这625,情窦初开,刚爱上就私定了终生。 胡乱写几句,博笔友一笑 January 19 Noodler's黑暗之心的测试美国Noodler’s墨水是钢笔用墨水的最好选择了! 搞来一箱子,找一个朋友要的一瓶,抽了一管子来测试一下。 Heart of darkness黑暗之心是極黑色系的墨水, 防彈墨水,除了防水以及永久保存外還有抗紫外線、漂白產品以及化學產品的效果,使得支票無法被變造。該墨水是水溶性的,不過一旦寫在紙上並乾掉以後就變成防水以及永久保存。 三种墨水的字体
滴上水之后,万宝龙的水化掉了,百利金的水也开始化 甩干水之后。Noodler’s的一点都没有化,防弹墨水真是名不虚传。 有兄弟说,要用手擦一下再看,下面是擦拭评测。
写好!
开始摧残!!!!! 磨得都起毛了,笔迹还是很清晰。
同一个笔写出来的效果,黑暗之心非常黑。
我母亲曾经跟别人签合同的时候用的是圆珠笔,被人修改了,发生纠纷的时候,无法做司法 鉴定,浪费了不少法律成本。
关键性的文件还是需要用钢笔。 January 12 美国最高法院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如何确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笔者最近读一本书《美国宪政历程》,作者有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刚读一半就觉获益匪浅,终不敢独享,乃不自量力,照抄一番,或增或删,与诸君共析,饶省一笔书费,亦为一善。 美国最高法院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如何确立的,这是我改写的第一篇。 首先我们要认清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是怎么样的?远的不说,就说美国2000年的大选难产。共和党的候选人布什与民主党的候选人戈尔的政治前景竟然仅系于佛罗里达的区区几百张选票上!上好美国选民有没光膀子开打,而且把纠纷诉诸法律,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锤定音,解决了36天的总统大选难产危机。虽然背后有着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支持,戈尔还是服从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布竞选失败。国人在嘲笑美国民主“不民主”的同时也着实感受到了美国法治的完善与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特别是这场官司里面,我们看到了民意对权威的让步,民意对程序的服从。戈尔绝对不会恃民意挑战最高法院的权威,他想都不敢想。作为宪法的捍卫与解释者,最高法院的权威已经深入人心,民意不可能为一个政客放弃这一大原则。而反观我国走向共和的历程,就慨叹良多了。比如49年前,民国的政客们稍有不合,就另立中央,为政见而大打内战的事情屡见不鲜。谁对谁错,在其次,关键是没有一个足够权威的机构来仲裁争端。当时的最高法院没有能力也没有足够的权威来仲裁纠纷,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悲哀。当然我们也不能苛求我们的先辈,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世界里面,叫各山头人相信一纸判决实在是天方夜谭。 问题是美国的最高法院的权威是怎么树立起来的,他们怎么就能让政客听命,让民意服从? 是宪法给他的吗?不是,美国宪法只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分立制衡的格局,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一锤定音的终极权威。美国宪法对最高法院的规定只有短短三款,比起对行政与立法的详细条款,显然宪法对最高法院有点吝啬。可以说美国在立宪建国之初最高法院实在无足轻重,华盛顿任命了六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有两人不来就职,一个跑去选州长,一个宁可去当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这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会连个像样的办公地点都没有,掌握财权的国会只是在国会大厦的一楼给他留了一个房间,拿到我们国内最多也就能挂个老干部活动室的牌子。这样寒酸的国家机关能树立什么样的权威?看惯了衙门威严的国人不能理解,当时的美国人也不能理解。 是民意赋予的吗?也不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通过产生,终身任职(除非遭弹劾或辞职),可以说美国的最高法院是最不在乎民意的的国家机关!选民与民意都奈何不了他们。 那是什么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至高的权威呢,说来你都不相信,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自己赋予自己的!又有人要问凭什么?最高法院既无财权,又无军权他凭什么让政府跟国会听他的?靠得就是一系列公正而又智慧的判决,一部伟大的宪法,还有早就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对法律的信仰。 首先来谈这一系列判决当中的一个,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通过对这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史上至高无上的,一锤定音的权威。 这一个案子有个什么背景呢?其实很简单,一个中国人很熟悉的词语“党争”!美国的建国先贤们对政党政治相当厌恶,他们认为政党实在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华盛顿也不例外,他在位期间,国务卿杰弗逊跟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大派系,可见再伟大的人物都难免党同伐异。华盛顿对此深恶痛绝,但也无可奈何,当了两界总统就坚决回家种田。相比较中国历代统治者以挑动臣下互斗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华盛顿实在是有点愚了。1796年离任的时候,华盛顿告诫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之徒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可惜现实总是残酷的,老总统一走,两大派系就扯旗建党,拥护汉密尔顿的一派成立了联邦党,拥护杰弗逊的一派成立了民主共和党。熟悉国内历史的人就知道,一旦起党争,大概会有走到打内战的一天的可能。可美国走了两百的政党政治,就是没走到这一部,为什么?有一个权威在管着他,平时沉默低调,一出手就是雷霆万钧,一锤定音!民主不是没有权威的,人民的呼声也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精英们的理论不一定就合理,民主宪政要防止暴民政治和僭主政治就需要一群护法神来维护和解释宪法,抵制一切力量对宪法的侵犯。而这个时候最高法院的权威还是无足轻重,政党政治还很新鲜,一党专政还没有后来那么臭的情况下,两党任何一方都可以利用政权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这在刚刚诞生的美国国家政治当中,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联邦党人总统亚当斯败给民主共和党人杰弗逊。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当中,联邦党人也一败涂地,失去对国会的控制权。美国宪政体制面临严峻挑战,联邦党人会不会以一党之私继续把持政权,以暴力来压制对手,拒绝交接?这对美国这个新生儿来说,开国总统担心的事情不是空穴来风。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没有枪杆子出政权的思想,没有耍枪弄棒,搞一党独裁,而是采取了一种近乎阿Q的“合法斗争”。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这位由国务卿上位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将在下面的案件当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任期5年。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他就是本案原告之一。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 自然这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突击提干,任人唯党的做法不可能不引起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的不满,上台之前他就铆足了劲准备给联邦党人点颜色看看。这个时候机会来了。按照规定,所有的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即为生效。当时新旧总统交接,马歇尔一面要向新的国务卿交接,他当时还兼着国务卿,一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晕头转向。结果,一疏忽,一些治安法官的任命状居然未能在他卸任之前送出,躺在案头留给新的民主共和党人的国务卿,而马伯里的委任状就是其中。 新官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上台第一把火就是命令新任的国务卿麦迪逊扣留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把它们当废纸一样处理掉,算还联邦党人以颜色。 马伯里虽然腰缠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芝麻绿豆官却非常在意。莫名其妙被扣了委任状,丢了官,他觉得冤得荒,非得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个同病相怜的倒霉蛋,剽窃前总检查长(现在一般译为司法部长)查尔斯•李为律师,一纸诉状把国务卿告到最高法院。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下达执行令状。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了个兵来将挡、旗鼓相当,请杰弗逊总统内阁总检察长莱维·林肯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 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麦迪逊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制宪先贤汉密尔顿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划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了。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认5比0的票数(William C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马伯里一看当个治安法官竟然这么费劲儿,连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灰心丧气之余,他只好撤回了起诉。此公后来当上了一家大银行的总裁,比当治安法官实惠多了。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美国学者梅森(Alpheus T. Mason)认为,与英国王权相比,美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从表面上看他的做法天衣无缝,因为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的做法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所以国会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任何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他并没有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这样,行政当局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决。实际上,杰弗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有所准备,即便是最高法院下了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马歇尔来了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避开了民主共和党人所设的陷阱,把判决转向法律与宪法孰重孰轻这一根本性问题。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的判决,那么,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据统计,在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马伯里案高踞被引用的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之多。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通过对马伯里案的裁决,马歇尔一方面加强了联邦司法部门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相抗衡的地位,使司法部门开始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另一方面增强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誉,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可以说,这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一百多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了它。”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 E. Smith)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但是,历史进程并不是涅瓦河大街,制度创新也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收场后,杰弗逊总统极为恼火。在杰弗逊看来,行政、立法与司法部门之间应当是一种三权分立、平起平坐的关系,凭啥司法部门要凭借司法审查权高人一等呢?杰弗逊认为:“宪法没有赋予法官替执法部门决策的权力,就像执法部门无权为法官作决定一样。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两个机构彼此平等独立”。“宪法欲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行动范围独断专行,那将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 杰弗逊总统的担忧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如果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司法审查权推翻民主共和党国会制定通过的重要法律,那么,美国的分权制衡体制就会因党派斗争而陷入瘫痪。即使国会能够启动宪法程序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但结果将是彻底削弱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司法权威。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一场宪法危机似乎已在劫难逃。 然而,政治的奥秘在于妥协。尽管杰弗逊总统忧心忡忡,但出乎意外的是,在马歇尔大法官领导之下,联邦最高法院自我约束,见好就收,并没有单纯从党派利益出发利用司法审查权与杰弗逊总统和民主共和党人死拼硬抗,频繁地否决新国会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为“专制暴虐的机构”。1803年3月2日,即马伯里案结束六天之后,在审理Stuart v. Laird案时,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妥协退让,承认了《1802年司法条例》的合宪性。更为重要的是,在马伯里案之后的30余年中,马歇尔法院再也没动用过司法审查权。而杰弗逊在8年任期内也表现出大局为重和超越党派分歧的宪政精神,保留了联邦党人在加强联邦权威方面的主要建树。 上面大多抄自任东来先生的原文,我没有多少法律知识,也就一抄。我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就是一个司法审查权的问题 首先还是一问,如何避免恶法?民主政治第一要反对的就是暴民政治,防止代表民意的国会恃民意为所欲为,用一个个专断的立法来剥夺人民的权利,最终颠覆民主制度。而这就要靠一部宪法来规定立法机关,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宪法是死的,甚至立法机关可以去修改他,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机关来维护解释,宪法只能是立法机关的档案袋。现在的问题就是谁来维护,谁来解释? 美国的立国先贤们,就曾经深入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在确立了行政权代表总统的立法复决权之后,仍觉不妥,他们觉得一个任期只有四年的总统还随时面临立法机关弹劾的危险,不足以抗衡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甚至有可能让总统沦为行政权沦为立法权附庸,让总统听命于国会,形成三权中一权独大的局面,这在现代宪政国家当中也不是新鲜事,比如日本政坛,国会对行政权干涉是政坛不稳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的被告,美国国务卿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曾经立主由法官和行政官联合对付立法机关的专断,行使立法复决权。可这遭到很多人的反对,让法官跟行政官联合起来否决立法,这为法官介入政治打开大门,一旦法官成了政客,法律的权威就难以保证,这对国家来说得不偿失。路德•马丁(制宪会议与会者之一)认为,这是一种危险的创新,法官本来就拥有对法律的否决权(即判定某一法律违宪,这在制宪会议之前就有很多州的法官行使过这一权利)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权利。再者如果法官否决了一项人民拥护的立法,这将使法官失去人民的信任,甚为不妥。 也就是说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宁愿法官在一个个实实在在的案例当中去判决一项法律是否有违宪法,也不愿意法官们主动上阵与立法机关搏杀。而我认为,如果让司法机关去直接面对立法机关也实在是不明智的,因为法官手里面的的牌实在太少,面对恃民意握财权的立法机关实在底气不足。而在法庭上法官确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没有哪个机关敢在法庭上挑战法官的权威。 而让法官在实实在在的司法案件当中判决某项立法违宪,好处就在于,第一,有实实在在的侵害发生,避免了纯理论的无谓争论;第二,在行政官的立法复审权之后再加一道闸门挡住恶法,要知道总统还是有机会勾结立法机关的。相反不依赖民意的法官则独立得多。第三,在法庭上立即中止恶法,防止再次侵害,确立的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权威只能在法庭上确立的,绝对不会在吵闹不停的民意代表那里确立。政治总是肮脏的,但没有任何美国人敢骂法院肮脏。法律是需要信仰的,没有信仰,法律就是废纸。 美国人用最高法院来进行司法审查,违不违宪由最高法院说了算。中华民国的46年宪法,干脆把美国的这一不成文的做法写进宪法,把宪法的最高解释权给了司法院,这就是美国宪政历程对世界的贡献。但也不是每个国家都这么做,有些国家的违宪审察程序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比如法国,日本,等等国家,一项立法违宪的时候,由国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加以审查。我不得不说,这种做法虽然有其公正性,但是国会毕竟是立法机会,自己来审查自己难免有失公允。再者,如果法官没有当立断判决某一法律违宪的权利,那么必然导致恶法要反复侵害人民权益多次,才有可能被立法机关觉察到并加以纠正。而立法机关的争吵与程序又将拖延恶法的取消,法官在这之前对保护人民免遭恶法侵害无所作为,只能让法庭的权威扫地。而如果人民对法律失去信仰,他们就只有信仰暴力了。 费城立宪会议结束的时候,富兰克林曾经指着一幅油画说,画家们发现他们很难将自己画的旭日区别于落日,因为在画面上你很难分辨他是在落下还是在升起。但在签署宪法之后,他确信,这轮太阳是在升起!一部宪法能不能保证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在于它本身的合理性,更在于怎么去维护它。富兰克林的自信来源于哪里,我这个土憋当然不知道,但美国的人民跟法官确实没有让他失望。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法国的贵族托克维尔仅用了九个月的时间观察就得出了他对最高法院的结论“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关的侵犯,而立法机关也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过分的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民主派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 又过了一百年,哈郁克坐在出租车里面,听的哥大赞了一通罗斯福总统之后又说,“无论如何,总统不应该干预和削弱最高法院,而且绝对不应该这样做”。一个的哥对政治的见解让这位学者非常惊讶。我们大概就能理解为什么美国的最高法院具有这么高的权威,而美国为什么会有这么好的宪政。 January 11 百利金Pelikan 100型古董钢笔 Pelikan公司总部位于德国汉挪威,是世界著名文具生产企业。该公司生产的钢笔以书写流畅闻名。Pelikan 800在1990年代曾连续三年超过Montblanc 146被德国钢笔收藏家杂志Scriptum评为The Pen Of The Year.
我收藏的一支: 这支笔大概生产在33年,我也是估计。不过肯定在二战之前了,二战期间Pelikan出过一系钢尖100,因为黄金管制了。这只笔现在活塞运作良好,上水完全没有问题,插上新的pelikan笔尖依然能用,只是惊叹德国人的制笔工艺。有时候德国人严谨过头了,曾经有一个小故事。说德国人的坦克制造水平世界一流,技术跟设计都是一流,为什么在坦克大战中屡次输给俄国人呢。后来一个俄国人说,你拆开德国的坦克可以看到,他制作的一个齿轮能使用十年,而苏俄的坦克一个齿轮能使用一年就不错了!但是在战场上无论你制作的坦克多精良,平均使用寿命只有两周!既然只有两周的寿命,你有何必把一个齿轮制造得如此耐用呢? 造价低廉生产周期短的产品总能压缩精品的市场,这是钢笔敌不过中性笔的悲哀。 不过,一支相伴一生,手感如一,可以信赖的钢笔,跟一堆廉价的不怎么可靠的中性笔摆一块,你会选择哪一个? 我的答案是钢笔,因为可能,你一辈子扔掉的中性笔,的价格超过一支好的钢笔,造成的污染跟浪费更超过一支钢笔。 墨水笔上水系列简介
2 月牙上水(CRESCENT FILLING)
8 活塞上水(PISTONFI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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